在现代婚姻中,夫妻共同创业、经营公司的情况越来越多。当婚姻关系破裂时,公司股权如何分割,往往成为最复杂的财产分配问题之一。股权既是企业的产权利益,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涉及出资比例、经营管理权和企业发展。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结合公司法与婚姻家庭法的相关规定,对离婚时夫妻共同经营公司的股权分割问题进行专业解析。
一、股权分割的法律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公司股权和投资收益。若没有特别的财产约定,夫妻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股权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对股东资格、股权转让和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分割股权时会同时参考公司法的要求,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二、常见的股权类型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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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内以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果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但受《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限制。若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有规定,法院通常会在不影响公司稳定的前提下进行财产分割,常见做法是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然后用等值财产补偿另一方。 -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若夫妻在婚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通常视为可自由转让的财产,离婚时可以按照实际持有数量和价值直接分割。 -
一方婚前创立公司
如果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婚姻关系,且股权出资来源为婚前个人财产,则该股权一般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姻期间如果公司增资或经营收益积累,增值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增值收益。
三、公司股权分割的常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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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直接分割
如果公司章程允许,法院可以将部分股权直接判给另一方,使其成为公司股东。但这种方式需要满足章程要求和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较受限制。 -
价值评估后补偿
如果股权无法直接转让,法院可委托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价值评估,由持股方继续保有股权,向另一方支付相应补偿款。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 -
协议转让
夫妻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自主约定股权归属,例如将全部股权保留给主要经营方,另一方获得等值财产或现金补偿。这种方式灵活度高,但需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相关规定。 -
保留股权收益权
在个别情况下,若公司治理结构特殊,法院可判决未登记为股东的一方保留股权收益权,即享有分红但不参与管理。
四、影响股权分割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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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来源与比例:如果股权是婚前个人出资,另一方只能分割婚后增值部分;若婚后共同出资,则通常按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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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章程中可能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资格限制等条款,法院需结合章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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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贡献:若一方主要负责企业管理和发展,法院在分割时会综合考虑其经营贡献与公司未来的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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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稳定:法院在判决时要平衡夫妻双方利益与公司正常运营,避免因股权分割影响企业生存。
五、天津地区司法实践特点
天津法院在处理夫妻股权分割案件时,尤其注重企业稳定与其他股东权益。对于无法直接转让的股权,法院更倾向采用价值评估和补偿的方式,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同时,对于一方全职经营企业、另一方未直接参与管理但提供家庭支持的情形,法院也会综合家庭分工、生活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比例。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提醒,股权分割往往涉及评估、章程审查及复杂的法律适用,提前准备证据非常关键。
六、律师在股权分割中的作用
股权分割不仅涉及婚姻法,还牵涉公司法和合同法,法律关系复杂。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建议,在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中,专业律师可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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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评估股权流转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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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进行股权价值评估,保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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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诉讼和谈判策略,避免因程序错误或忽视公司治理结构导致维权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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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必要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等后续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