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DETAIL

直播间肆意辱骂消费者,以为不用担责?法院:立刻公开道歉

直播带货、社群消费已成为大众日常消费的重要场景,交易过程中产生争议本属正常,但部分商家以公开辱骂、人身攻击的方式宣泄情绪,已然触碰法律红线。近日,我所徐鹏律师代理的一起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成功办结,当事人的人格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当事人陈女士系涉案商家的长期消费者与直播间资深粉丝。2025 年 10 月,双方因定制商品交付与服务问题产生消费纠纷,陈女士拒绝继续消...

首页 / 成功案例 / 直播间肆意辱骂消费者,以为不用担责?法院:立刻公开道歉
日期:2026-06-24 承办律师:徐鹏 委托人:个人委托

直播间肆意辱骂消费者,以为不用担责?法院:立刻公开道歉

直播带货、社群消费已成为大众日常消费的重要场景,交易过程中产生争议本属正常,但部分商家以公开辱骂、人身攻击的方式宣泄情绪,已然触碰法律红线。近日,我所徐鹏律师代理的一起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成功办结,当事人的人格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当事人陈女士系涉案商家的长期消费者与直播间资深粉丝。2025 年 10 月,双方因定制商品交付与服务问题产生消费纠纷,陈女士拒绝继续消费后,商家一方非但未理性沟通,反而在拥有478人的粉丝群及观看人数2000+人的直播间内,使用大量侮辱性语言对陈女士进行人身攻击,并将其移出粉丝群。

公然的辱骂在传播范围内造成了陈女士社会评价降低,严重损害其名誉。多次沟通无果后,陈女士委托我所徐鹏律师提起诉讼,维护自身人格权益。

接手案件后,徐鹏律师梳理全案事实,明确本案存在三大核心难点:一是侵权主体权责模糊,实际使用人与注册人分离,责任认定存在争议;二是侵权边界界定存争议,被告主张相关言论系对消费纠纷的正常回应,且原告率先使用攻击性语言,自身无侵权故意;三是部分诉求适配性待确认,原告主张的直播道歉、解散群聊、律师费承担等诉求,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研判,确保合法且具备可执行性。

针对上述难点,徐鹏律师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名誉权相关规定,制定了 “固定侵权事实、厘清主体责任、匹配责任范围” 的整体办案思路,逐一突破案件争议点。

1.    全量固定侵权证据,明确侵权性质与影响范围

律师通过梳理群聊聊天记录、直播间录屏、账号主体信息等全部电子证据,明确相关表述已完全脱离消费纠纷本身,属于针对性的人格贬损与侮辱,而非针对事实的理性抗辩,直接证明被告主观存在侵权过错,客观上造成原告名誉受损。

2.    论证账号管理义务,认定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针对曾某 “仅为账号注册人、未实施侵权行为” 的抗辩,律师提出,网络账号注册人对名下账号负有法定的管理与注意义务。曾某将自身注册的经营账号交由胡某使用,未尽监督管理职责,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也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侵权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与实际侵权人胡某承担连带责任。

3.    优化诉求适配法律规定,保障判决可执行性

重点举证主张停止侵害、删除侵权言论、公开赔礼道歉等合法诉求;对解散群聊等缺乏法律依据的诉求做好释法说明;同时预判案涉直播账号已被平台封禁,直播道歉客观上无法履行,提前调整主张方式,重点推动以账号置顶声明的方式赔礼道歉,确保判决内容具备可执行性。

庭审过程中,我方提交的全部证据均被法院依法采信。法院认为,胡某在直播间及粉丝群发布的侮辱性言论具有强烈的人格贬损性质,已超出消费纠纷的合理抗辩边界,造成陈女士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曾某作为账号注册人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胡某、曾某删除各自小红书账号下针对原告陈女士的全部侵权言论;并分别在其小红书账号主页公开发布经法院审核的置顶道歉声明,连续置顶不少于 7 日;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二被告各自负担;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即便是因消费纠纷产生争执,也应当守住言论边界,公然辱骂他人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针对网络消费中的名誉侵权风险,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四点:

一、理性处理纠纷,勿触人身攻击红线。

买卖双方可就交易事实进行抗辩、表达不满,但不得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进行人身攻击。即便对方存在过错,也不能成为公然辱骂的免责事由,情节严重的不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还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

二、遭遇侵权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网络言论易删除、易篡改,维权的关键在于证据固定。遭遇辱骂、诽谤时,应立即对发布账号、言论内容、浏览人数等进行完整截图、录屏,必要时通过公证、电子存证平台固化,保证证据完整性。

三、出借网络账号需谨慎。

实名制注册的网络账号与注册人身份绑定,不得随意出借、出租。若账号被用于发布违法侵权内容,注册人不能以 “不是我发的” 完全免责,未尽合理管理义务的,需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维权诉求要合法合理。

名誉权侵权法定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超出法律规定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律师费等间接损失,需有明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作为依据,否则并非必然由侵权方承担。

一场本可协商解决的消费纠纷,最终因情绪失控演变为名誉权侵权诉讼,得不偿失。网络空间不是情绪宣泄的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如果您遭遇网络辱骂、诽谤等名誉侵权行为,不要忍气吞声,也不要以骂对骂激化矛盾,及时留存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人格尊严。

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徐鹏律师长期办理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各类民事案件,尤其关注网络名誉权保护、电子证据固定、侵权主体认定及民商事争议解决等实务问题。对于正在遭受网络暴力的当事人,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切实维护自身的人格权益与合法利益。

返回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