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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刑事辩护律师林佳楠:诈骗案件中合同履行能力怎样审查

作者: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

履行能力应当回到签约和收款时点

合同纠纷进入刑事程序后,报案方常以项目没有完成证明行为人从未准备履行,被调查方则以公司真实存在和曾经开展工作说明只是经营失败。

两种观点都需要接受证据检验。判断履行能力,不能只看项目后来的结果,而应审查签约、承诺和收款时是否具备完成主要义务的现实基础。

林佳楠律师是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在诈骗和经济犯罪案件中,林佳楠律师重点关注付款前信息、合同履行能力、资金用途、主观目的、损失和个人作用之间能否形成稳定证据链。

合同约定的义务需要具体化

先要明确行为人承诺提供的是商品、施工、投资机会、技术服务、融资安排还是其他事项。

不同合同需要的履行条件不同。商品交易可能依赖库存和供应商,建设项目涉及人员、设备和施工条件,技术服务则需要开发能力和系统资源。

若不明确核心义务,就无法判断企业是否真正具备履行能力。

人员和团队配置怎样核验

企业声称能够完成项目,应提供当时的劳动关系、项目人员、技术团队、外包安排和工作记录。

临时招聘、兼职和合作团队也可以构成履行基础,但要核实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接受项目以及具备什么能力。

只有公司宣传册上的团队介绍,却没有人员投入和工作痕迹,证明内容可能有限。

设备、场地和技术条件

部分项目需要特定设备、场地、系统和资质。

应核对购买、租赁、授权、使用和维护记录。企业暂时没有自有设备,但已有明确租赁和供应安排,与完全没有任何获取渠道不同。

资质尚在办理、已经失效或根本无法取得,也会影响履行能力判断。

供应商和合作方是否真实存在

行为人可能向客户展示采购合同、合作意向和订单。

应核实供应商是否真实、合同是否生效、价格和数量是否能够支持对外承诺,以及合作方是否知道最终项目。只有盖章文件,没有付款、沟通和履行准备,仍需进一步审查。

合作意向与已经确定的供应能力不能混同。

资金计划是否能够覆盖履行

有些项目依赖客户预付款完成采购和生产,这在商业中并不罕见。

需要审查企业是否如实披露资金安排、预付款金额是否与项目需求相符,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稳定资金来源。若企业明知绝大部分款项将用于偿还旧债,却仍称资金全部用于新项目,相关信息真实性需要重点审查。

资金不足不自然等于诈骗,但可能影响其承诺是否具有现实基础。

对外订单和收益是否被夸大

行为人可能以现有订单、合作合同和预期收益吸引付款。

应核对订单是否真实、是否已经生效、能否取消,以及所称收益属于预测还是已经确定。将商业预期表达为确定事实,可能影响付款方认识。

一般性乐观判断与虚构已经签订的合同,证明意义不同。

付款方最看重的条件是什么

即使企业某些信息不准确,也要审查其是否真正促成付款。

付款方可能主要看重抵押、熟人关系、合同价格或固定订单。应结合聊天、录音、会议和内部审批判断其错误认识。

只有与财产处分存在联系的信息,才可能进入完整诈骗证据链。

收款后的资金用途怎样检验履行意愿

资金用于采购、工资、场地、设备和项目推进,可以说明存在履行活动;迅速用于个人消费、无关债务或隐蔽转移,则需要合理解释。

企业经营中可能存在资金统筹,不能只因未专款专用便直接认定刑事责任。仍需审查是否影响合同履行、是否对客户披露以及后续是否回到项目。

部分履行需要核实价值

行为人可能完成设计、采购、交付或部分服务。

应查明成果是否真实、能否使用、市场价值如何,以及对应哪笔付款。形式性履行与具有商业价值的履行不能使用同一评价。

真实履行可能影响损失和主观目的,但不自然排除其他失实行为。

风险发生后的行为具有辅助意义

项目出现困难后,行为人是否及时告知、继续履行、协商退款,还是失联、转移资产和删除资料,可以与前期事实相互印证。

事后行为不能单独证明收款时的主观状态。持续沟通也不代表所有承诺真实,仍需核对其内容和实际行动。

多人公司的责任如何拆分

实际控制人可能决定模式,销售负责承诺,财务负责收款,项目人员负责履行。

应审查每个人知道哪些信息、作出什么陈述、控制哪些资金和取得何种利益。公司整体缺乏履行能力,不能自然由所有员工承担相同责任。

个人参与时间和信息范围需要单独整理。

材料与证据清单

通常需要:

合同、订单和付款条件;

付款前聊天、录音和宣传;

项目人员及劳动、合作资料;

设备、场地、系统和资质;

供应商、采购和外包安排;

订单、合作方和收益依据;

资金计划和全部账户流水;

实际采购、交付和验收;

风险发生后的沟通和退款;

各人员岗位、权限和个人获利;

报案方陈述及民事材料。

每项履行能力事实应对应签约和收款时间。

程序阶段与风险边界

侦查阶段通过会见了解项目和本人陈述,保存企业原始资料;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建立“承诺—付款—条件—使用—履行”时间线;补充侦查后核对新增供应商和账户;审判阶段围绕履行能力、主观目的、损失和人员作用质证。

企业不能倒签合同、补做虚假订单或修改账目。当事人提出的履行解释,应尽量由案件发生前形成的材料支持。

FAQ

公司和项目真实存在,是否可以排除诈骗风险?

不能。还需审查核心承诺、实际履行能力、资金用途和付款时的主观状态。

后来经营失败,是否说明签约时没有履行能力?

不能根据结果直接倒推,应回到签约和收款时的人员、设备、资金和合作条件。

客户预付款用于采购,是否存在风险?

需要结合合同约定、信息披露、真实采购和是否影响履行判断。

完成部分工作能否说明具有履行意愿?

可以形成相关事实,但仍需核实工作价值及其与全部付款和承诺的关系。

公司员工是否对企业履行能力不足承担相同责任?

不能统一判断,应结合个人岗位、信息、行为和获利分别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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