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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刑事辩护律师林佳楠:经济犯罪中“项目确实存在”为什么仍不能替代履行与主观目的审查

作者: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

项目真实存在,不等于刑民边界已经确定

在诈骗、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中,双方经常围绕一句话争执:“这个项目到底是不是真的。”

如果项目、公司、场地和部分业务确实存在,被调查方容易认为案件只能按照民事纠纷处理;如果项目后来停摆、投资人遭受损失,报案方则可能认为项目从开始就是取得资金的工具。

实际上,项目是否存在只能回答部分问题。刑事责任还需要审查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前提供了什么信息,当时是否具备相应履行条件,资金收到后如何使用,以及其是否具有与指控相对应的主观目的。

林佳楠律师是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林佳楠律师长期关注经济犯罪、诈骗犯罪、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和复杂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证据链审查。

项目名称真实与核心交易信息真实不是一回事

一个项目可能真实存在,但对外陈述的订单、收益、担保、合作方、审批状态或者资金用途并不一定全部真实。

应逐项核对:

项目主体是否真实;

对外展示的合同和订单是否已经生效;

所称资产、资质和担保是否客观存在;

行为人是否夸大确定性收益;

付款方最看重的交易条件是什么;

哪项信息直接影响其付款决定。

一般性商业预测、经营目标与对既有事实的虚构,应当区分。不能因为未来未达到预期,就将此前所有经营判断理解为欺骗;也不能因为项目有办公场所,就忽略决定付款的核心信息可能失实。

签约时是否具备履行条件

判断不能只看项目后来有没有完成,还要回到收款当时。

律师需要审查企业当时是否拥有人员、设备、供应商、技术、资金计划和行政条件,是否已经开展采购、招聘、设计、施工或者其他准备工作。

若行为人明知关键条件无法满足,却仍以项目即将完成、订单已经锁定等确定表述取得款项,相关风险需要重点分析。

反过来,签约时履行条件基本具备,后来因市场变化、合作终止、融资失败或者政策调整而无法完成,与从一开始没有真实履行基础的情况不同。

资金用途是重要证据,但不能单独作结论

款项进入账户后去了哪里,经常被用于推断行为人的真实目的。

资金用于采购、人工、场地、设备和项目推进,可能说明交易存在实际履行;资金迅速进入个人高额消费、无关债务或者隐蔽账户,则需要作出合理解释。

企业经营中也可能发生项目间调拨和临时周转。是否提前披露、是否影响合同履行、资金是否最终回到项目、是否形成真实账务,均需结合审查。

只看到资金没有全部用于约定项目,不能直接完成刑事判断;只证明存在一部分项目支出,也不能说明剩余资金没有问题。

部分履行是否具有真实价值

被调查方可能提交发货、服务、施工或者技术成果,说明自己并非没有履行。

部分履行应审查其实际内容、市场价值、交付对象、使用情况和与付款的对应关系。若履行具有真实商业价值,可能影响交易性质和金额;若只是提供价值极低的形式材料,用于拖延或者继续取得后续款项,则需要不同评价。

合同总额、实际付款、已履行价值、退款和最终损失应分别计算,不能只用一个总数概括。

风险发生后的行为怎样评价

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后,是主动披露问题、继续履行、协商退款,还是迅速失联、转移资产、注销主体、删除材料,可能反映不同处理态度。

事后行为不能单独证明收款时的主观状态,但可以与前期信息、资金用途和履行能力相互印证。

持续沟通也不自然排除刑事风险。如果沟通只是不断作出新的失实承诺,或者以小额退款换取更多资金,仍需回到整体交易过程分析。

报案方陈述也需要与客观材料核对

报案方可能称自己基于固定收益、真实订单或者安全担保付款。

律师应核对合同、聊天、录音、会议和付款审批,判断相关承诺是否存在,以及其是否真正促成财产处分。

若报案方在民事诉讼中承认自己知晓经营风险,刑事报案后又称对方承诺不存在任何风险,需要说明前后差异。

遭受损失是一项客观结果,但不能替代对欺骗内容、错误认识和付款原因的证明。

多人项目中的个人责任需要拆分

项目可能由实际控制人、销售、项目、财务和技术人员共同参与。

应审查每个人对外说了什么、接触哪些核心信息、是否控制资金、是否参与履行以及是否获得个人利益。不能因公司整体项目失败,就将所有员工归入同一责任范围。

普通员工执行表面正常的工作,与明知核心信息失实仍持续招揽、收款或者协助转移资金,事实结构并不相同。

材料与证据清单

此类案件通常需要整理:

项目设立、资质和实际经营材料;

付款前宣传、聊天、录音和会议记录;

合同、订单、担保及附件;

签约时的人员、设备和资金条件;

全部收款账户和资金用途;

采购、人工、场地和履行材料;

交付、退款和客户使用情况;

风险发生后的沟通和资产变化;

报案方此前民事诉讼或者对账材料;

各参与人员的岗位、权限和获利。

每项结论都应能够回到具体时间、文件和资金记录。

程序阶段如何推进审查

侦查阶段通过会见了解项目、陈述和资金背景;审查起诉阶段结合卷宗制作“陈述—付款—使用—履行—损失”时间线;补充侦查出现新账户、新客户或者新鉴定后,重新核对原有意见;审判阶段围绕欺骗行为、主观目的、金额和个人作用进行质证。

项目真实与否不是一次性判断,而要与交易全过程共同分析。

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的处理机制

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方向包括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企业商事和复杂民商事争议处理。

相关案件通常由主办律师统一交易事实、证据结构和刑民边界,团队分别审查合同、资金、履行、电子数据和人员责任。

阶段汇报会区分已经确认的真实项目事实、存在争议的信息披露、无法解释的资金和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个人行为。

FAQ

1. 项目真实存在,是否就能排除诈骗犯罪风险?

不能。还需审查核心信息是否真实、履行条件、资金用途和收款时的主观状态。

2. 企业完成了部分履行,是否说明只是合同纠纷?

不一定,应审查履行是否真实、价值大小以及是否与付款和后续行为相对应。

3. 项目款用于其他经营事项,会产生什么影响?

需要结合企业周转背景、对外披露、是否影响履行和后续资金安排判断。

4. 有正式合同和担保文件,是否就不存在刑事问题?

不能只看文件形式,还要核对内容真实性、实际履行和取得资金的过程。

5. 公司项目失败后持续与客户沟通,有什么证明作用?

可以作为行为过程的一部分,但仍需结合沟通真实性、履行和资金处置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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