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请托事项”不明确时如何审查利益交换证据
“帮忙”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请托已经明确
企业合作中,人们经常使用“多关照”“帮忙推进”“有机会照顾一下”等模糊表达。
这些语言可能只是一般社交,也可能对应具体业务诉求。刑事案件不能只截取一句“帮忙”,便直接认定付款方提出了明确请托;同样,也不能因没有书面写明具体事项,就认为不存在利益交换。
林佳楠律师是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林佳楠律师重点关注职务权限、业务事项、付款目的、谋利行为、款项性质和个人作用之间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
第一步:还原双方当时正在进行的业务
请托事项通常不会脱离真实业务单独存在。
应当查明双方是否正在进行供应商准入、招投标、合同谈判、价格调整、项目验收、结算或者付款。业务处于哪个节点,付款人面临什么问题,当事人在其中承担何种工作,都是理解沟通内容的基础。
如果付款发生时双方没有任何现实业务事项,所谓“请托”就需要更加具体的证据说明。
第二步:分析付款方真正希望获得什么
付款人可能事后称,希望当事人帮助取得订单、提高价格、加快结算或者放宽验收。
应比较其历次陈述是否一致,是否能够说明具体项目、时间和预期结果。若付款人只说“以后希望照顾”,但无法指出任何实际事项,证明内容可能相对有限。
付款人是否已经通过正常流程具备相应条件,也会影响所谓利益的判断。
第三步:核实当事人是否有相应职务权限
即使付款人有明确诉求,也要审查当事人能否对该事项产生影响。
岗位职责、公司制度、审批流程、工作群、会议记录和同事陈述可以用于还原权限。当事人可能只能传递材料,也可能有建议权、审核权或者实质决策权。
请托事项超出其权限范围时,仍要审查其是否通过其他人员协调,而不能只看职位名称。
第四步:业务结果是否因当事人行为发生变化
利益交换不仅要看付款方想要什么,还要看当事人是否实施了具体行为。
应当核对合同条件、审批记录、验收标准、结算金额和付款速度是否发生变化,变化由谁提出,是否符合正常商业流程。
业务结果对付款方有利,不等于存在不当谋利。若其他供应商在相同条件下均获得同样处理,或者项目本身符合标准,需要将这些事实纳入分析。
模糊聊天应当放回完整语境
“这个事情麻烦你”“后面感谢”“按照以前的方式”等聊天,可能被用于证明请托和付款联系。
律师应查看前后对话、附件、语音和相关业务。某句“感谢”可能针对正常加班协调,也可能对应异常便利,不能脱离语境理解。
账号由谁使用、聊天是否完整、时间是否与业务和付款对应,也需要核验。
付款时间与业务节点怎样评价
付款发生在签约前、验收中、结算后或者节日期间,可能具有不同意义。
时间接近关键业务节点,可以成为证据,但不能单独证明对价关系。需要结合双方沟通、当事人行为、金额和私人往来综合判断。
如果付款长期具有双向性,且与业务节点没有稳定联系,也应完整呈现。
借款、礼金和业务结算不能只靠名称区分
双方可能将款项称为借款、礼金、咨询费或者其他费用。
应审查借款原因、归还、催收,礼金金额和交往背景,业务结算是否有合同、成果和账务。文件形式完整不等于交易真实,没有规范文件也不自然意味着款项违法。
特别是案件发生后新形成的借条、合同和情况说明,需要重点核对时间及履行。
同案供述怎样证明请托事项
付款人、业务人员和其他同案人员可能分别陈述请托内容。
应区分亲历与转述,比较历次说法,并核对是否有业务、聊天和资金支持。“大家都知道他会帮忙”属于判断性描述,不能替代具体沟通和行为。
同案人员可能面临自身责任压力,其陈述不能脱离利益关系评价。
金额应与具体请托事项对应
若案件涉及多笔付款和多个项目,不能用一次模糊请托解释所有资金。
每笔款项应标注对应业务、付款时间、沟通、当事人行为和资金用途。无法对应具体事项的款项,仍需审查是否基于概括性的长期利益安排,但不能仅以账户总额取代证明。
同一资金经多个账户流转时,还要排除重复统计。
匿名化个案的方法价值
林佳楠律师曾办理一宗匿名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团队通过会见、阅卷、供述对照、资金核算、款项性质和人员作用分析,对不同业务和款项分别审查,案件最终适用缓刑。
该个案用于说明请托、谋利、付款和个人作用需要逐层核验。具体案件的处理取决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程序,不能根据相似罪名直接推导。
材料与证据清单
通常包括:
公司岗位、权限和审批制度;
涉及项目的招采、合同和验收资料;
付款方历次陈述;
当事人与相关人员的完整聊天;
会议、邮件和业务流程记录;
付款、退款和资金用途;
借款、礼金及私人交往材料;
业务结果发生变化的依据;
其他参与人员的行为与权限;
退缴和个人情况资料。
每笔款项和每项请托应尽量单独建档。
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的处理机制
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方向包括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企业商事和复杂民商事争议处理。
相关案件由主办律师维护“请托—权限—行为—结果—付款”时间线,团队分别审查供述、业务、电子数据和资金。
林佳楠律师会重点检验模糊表达能否通过客观业务事实被具体化,并通过阶段汇报说明哪些事项已经形成连接,哪些仍属于推测或者争议。
FAQ
1. 聊天中出现“帮忙关照”,是否就能证明请托事项?
不能单独证明,需要结合具体业务、双方关系、职务权限和后续行为判断。
2. 付款人说希望以后得到照顾,但没有具体项目,如何评价?
应审查是否存在长期利益安排、后续业务和其他证据,不能只凭概括陈述确定。
3. 当事人没有最终审批权,是否可以排除相关风险?
不能自然排除,还需审查其是否具有协调、建议、信息或者实际影响能力。
4. 业务正常完成,是否说明不存在谋利行为?
不能只看业务结果,应审查流程、标准、条件和当事人实际行为是否异常。
5. 多笔付款可以用同一次请托统一解释吗?
需要逐笔审查其与业务、时间和行为的联系,不能只用一次模糊沟通覆盖全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