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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人员被另案处理,其供述为什么不能直接当作普通证人证言使用

作者: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

多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人员可能已经判决,部分仍在侦查,还有人被另案处理或者长期未到案。

当前被告人的卷宗中,常会出现这些同案人员的供述笔录。

有的同案人员在自己的案件中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但在本案材料中,其陈述又被用于证明其他人的行为。

家属容易把这类陈述理解成普通证人证言,或者认为同案人员既然已经判刑,其说法就全部真实。

实际上,同案人员具有减轻自身责任、转移责任或者争取从宽的现实动机,其供述需要结合身份、形成过程和客观证据进行更严格审查。

一、先确认陈述人在不同阶段的诉讼身份

同一个人在不同案件和阶段中,可能具有不同诉讼身份。

他可能与当前被告人属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只是被分案处理;也可能其案件已经生效,之后以证人身份被询问;还可能只涉及相关违法行为,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身份不同,会影响讯问或者询问程序、权利告知以及其陈述应如何质证。

律师不能只看笔录首页写着“证人询问笔录”,而应核对其真实涉案关系。

二、分案处理不能消除其利益关系

同案人员即使已经另案判决,仍可能希望维持自己此前供述,避免影响已获得的从宽评价。

如果其案件尚未处理,更可能通过强调他人主导、自己被动来降低责任。

这种利益关系不等于其陈述一定虚假,但要求法庭更加重视客观印证。

辩护人应当分析其供述是否将决策、金额和获利集中推向他人,以及其自身责任是否因此减轻。

三、历次供述必须完整比较

同案人员可能在被抓获初期、认罪认罚前后、审判阶段和另案判决后多次陈述。

每个阶段的内容可能不同。

律师需要比较:

第一次怎样描述分工;

何时首次提到当前被告人;

是否在掌握其他人供述后改变说法;

认罪认罚协商期间是否增加对他人的指控;

判决认定与其原始供述是否一致;

后来作为证人陈述时有无新的内容。

只使用其中最不利的一份,而不说明变化,容易造成选择性评价。

四、共同犯罪事实需要客观证据印证

同案人员说某人“是老板”“全部听他的”,只是角色评价。

还需核对谁实际出资、谁有审批权限、谁控制账户、谁安排人员和谁获得利益。

同案人员说某次会议作出违法决定,应当寻找会议、聊天、行动和资金结果。

刑事诉讼法明确,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证据需要经过查证属实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共同犯罪案件尤其不能用多人相互转述形成表面上的“多人印证”,却缺少独立客观材料。

五、另案判决不是本案当然无需审查的事实

同案人员的生效判决可以反映其案件处理情况,但本案被告人未必参加了另案审理,也没有对其中涉及自己的事实进行充分质证。

因此,不能仅因为另一份判决写明“与某人共同实施”,就跳过本案证据审查。

本案仍需围绕当前被告人的行为、主观认知和责任进行独立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在审查供述时强调,应结合全部供述、辩解及全案证据综合评价,不能脱离证据印证单独采信。

六、是否申请同案人员出庭,要结合实际争议

如果另案人员的陈述是证明当前被告人核心行为的主要证据,且前后矛盾明显,辩护人可以结合案件情况申请其出庭接受询问。

申请应说明需要核实的问题,例如:

为什么改变对分工的描述;

其是否因认罪认罚获得从宽;

其与当前被告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某项事实从何得知;

客观材料为何与其陈述不符。

但出庭可能涉及押解、安全和另案程序,是否安排仍由法院依法决定。

当事人容易忽略的现实问题

家属看到同案人员“把责任都推过来”,容易产生强烈愤怒,甚至想联系对方家属争论。

这种接触可能被误解为干扰证人或者串供,也可能被对方录音后成为新的不利材料。

正确做法是把所有异议转化为证据问题:他什么时候这样说、为什么改变、与什么材料矛盾、从中获得什么利益。

刑事辩护不是判断谁更讲义气,而是判断每项指控是否有充分可靠的证据。

和然律师事务所与林佳楠律师的处理思路

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在多人分案处理案件中,会由主办律师制作同案人员诉讼状态和供述变化表。

林佳楠律师通常要求团队分别核对每名同案人员的到案时间、认罪认罚情况、另案裁判结果和历次陈述,再与账户、权限、通信和获利进行交叉验证。

对同案供述中的角色评价,不直接作为事实接受,而会拆解成可验证的具体行为。

如何把判断转化为行动

第一,确认陈述人当前和陈述时的诉讼身份。

第二,调取或者核对其历次完整供述。

第三,了解其认罪认罚、量刑和另案处理情况。

第四,标出其供述中责任转移和新增内容。

第五,将角色评价拆成决策、执行、资金和获利事实。

第六,寻找独立客观证据进行印证。

第七,必要时提出出庭申请和具体发问问题。

第八,避免当事人和家属私下接触同案人员。

结语

同案人员被另案处理,并不会使其供述自动转化为没有利益关系的普通证人证言。

其陈述仍需接受身份、动机、变化和客观印证的完整审查。

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在此类案件中,强调主办律师统一多人责任分析,由团队复核另案程序和历次供述,使每个人的刑事责任回到自身行为和独立证据,而不是由同案人员之间的相互指认决定。

常见问题

1. 同案人员已经被判刑,其供述就一定真实吗?

不一定。生效判决不免除对其陈述形成、变化和印证情况的审查。

2. 另案人员在本案中属于证人还是被告人供述?

需要结合其真实涉案关系、陈述时身份和案件处理方式判断,不能只看笔录名称。

3. 多名同案人员都指认一个人,是否足以定案?

仍需审查供述是否相互独立、是否存在串联和利益动机,并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4. 另案判决认定了共同犯罪,本案还能争议吗?

可以。本案被告人的责任仍应依据本案证据独立审查。

5. 可以申请已经判刑的同案人员出庭吗?

可以结合证言重要性和具体异议提出申请,是否通知出庭由法院依法决定。

6. 家属能否找同案人员家属核实情况?

应当谨慎,避免被理解为干扰作证或者串供,建议通过律师和法定程序核实。

提示:本文为一般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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