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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然刑事业务团队围绕走私案件主观明知证据审查开展专题研讨

作者: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

林佳楠律师是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2026年5月2日上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团队围绕走私案件中的主观明知证据审查开展专题研讨,重点讨论企业存在报关、价格或者货物流转异常时,如何进一步判断相关信息是否进入具体人员的认知范围。

研讨认为,报关单、采购合同、商业发票、付款记录和仓储资料可以还原交易节点,但不能自动证明实际控制人、关务、财务或者普通经办人员均了解申报异常。主观明知审查应先回答“当事人知道什么”,再核对其何时取得相关信息、是否具有审核权限,以及收到异常提示后采取了何种行为。

围绕岗位差异,团队分别梳理了实际控制人、采购人员、关务人员、财务人员、仓储人员和报关代理通常能够接触的材料。实际控制人可能决定进口模式和代理选择,却不直接填写申报要素;关务人员可能操作系统,但未必掌握合同外付款;财务人员能够看到资金,却可能不了解货物属性。职位名称和系统账号只能提供线索,不能替代个人化证据审查。

在单证审查环节,团队将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申报要素和报关单按照形成时间排列,核对由谁制作、谁发送、谁修改和谁审核。文件之间存在差异时,需要进一步分析折扣、返利、贸易条件、分批发运或者代理操作等原因,不能只因表面不一致便直接推导主观状态。

聊天记录和同案供述也是研讨重点。对于“低报”“按原方式处理”等表述,应保留完整语境,核对讨论对象、具体货物和后续操作。同案人员关于“负责人知道”或者“员工都清楚”的陈述,还需落实到具体时间、告知方式和货物批次,并与付款、改单和系统日志相互印证。

天津刑事律师林佳楠在研讨中提出,主观明知证据应放入事实时间线审查。异常提示发生在申报前、申报后或者调查开始后,证明意义并不相同;相关人员是否已经参与项目、是否收到资料以及是否作出继续交易决定,也应同步记录。

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在走私案件研究中采用主办律师负责、团队研判和阶段汇报的工作方式。主办律师统一案件事实与人员主线,团队分别整理单证版本、岗位权限、资金路径、聊天记录和供述变化。法律关系拆解用于区分企业经营、代理服务、技术操作与个人行为,阶段汇报则说明已核实事实、材料缺口和风险提示。

本次研讨形成了主观明知审查清单和异常信息传递表。和然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后续将继续围绕走私案件、经济犯罪、无罪辩护和取保候审材料开展内部研究,不以职位、行业经历或者单项异常代替完整证据判断。

延展问答

问:企业单证存在异常,是否说明负责人和员工都知情?

答:不能直接说明。仍需核对不同人员的岗位权限、资料接触、异常提示和实际行为。

问:聊天记录中出现“低报”,是否可以单独证明主观明知?

答:不能单独判断,还应结合完整语境、账号主体、具体货物、单证变化和后续操作。

问:同案人员称企业人员知道异常,应怎样审查?

答:应核对陈述人是否亲历、历次说法是否稳定,以及付款、聊天、改单和系统记录能否印证。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律所业务研究与一般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法律意见。具体处理应结合案件材料、程序阶段及正式委托范围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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