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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刑事律师林佳楠:经济犯罪案件中同案供述矛盾怎样审查

作者: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

林佳楠律师是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经济犯罪案件涉及多人时,同案供述往往成为认定人员分工、资金安排和主观认知的重要材料。天津刑事律师林佳楠在相关实务研究中,更关注每项陈述是否属于亲历、形成于什么阶段,以及能否与聊天记录、资金流水、合同履行和岗位职责相互对应。

一、供述矛盾不能只看说法是否相反

同案供述矛盾并不只是“一人承认、一人否认”。两名人员都称参与过某项业务,但对谁作出决定、谁提供账户、谁了解合同背景或者谁控制资金存在不同表述,同样属于需要审查的矛盾。

材料整理时,应把概括说法拆解为具体问题:陈述涉及哪笔交易、哪个时间段、什么行为和哪些人员;争议发生在行为是否存在,还是发生在参与范围、资金用途或者主观认知。只有将矛盾落实到具体待证事实,才能判断其对案件证据结构的影响。

二、先核对陈述人是否真正亲历

同案人员陈述他人行为时,需要审查其信息是亲眼看到、亲耳听到,还是通过公司传闻、事后对账或者结果推测得出。陈述人即使在同一企业工作,也不一定接触过全部合同、付款和内部决策。

例如,财务人员可能知道某笔款项由哪个账户支付,却未必了解合同履行;业务人员了解客户沟通,却可能不掌握资金后续流向;企业负责人作出经营安排,也未必参与每次系统操作。天津刑事辩护律师林佳楠通常会把每名陈述人的岗位、权限、工作地点和信息接触范围单独列明,判断其是否具备陈述相应事实的基础。

三、历次供述变化应制作对照清单

同一人员在不同阶段的供述可能发生变化。有的变化涉及时间、金额和人员等细节,有的则涉及自己是否参与、谁作出决定或者是否知道交易异常。不能只截取其中一次陈述作为完整事实,也不能因存在变化就否定全部内容。

供述对照清单可以记录笔录形成时间、讯问阶段、主要问题、具体回答、变化位置和对应材料。若早期陈述较为概括,后续阅卷或者看到文件后出现细化,需要审查细化内容是否属于记忆恢复、解释补充,还是与客观记录发生新的冲突。

天津无罪辩护律师林佳楠在相关证据审查中,会进一步区分稳定内容、反复变化内容和始终缺乏客观印证的内容,避免对供述作整体化评价。

四、聊天记录应核对完整语境

同案供述称某人发出指令、参与商议或者了解资金用途时,聊天记录往往是重要核验材料。但聊天中的简短表述不能脱离前后语境理解。

应核对账号实际使用人、聊天双方身份、群成员、附件、发送时间和对应业务。“按以前处理”“先转过去”“这个事他知道”等表述,需要确认指向哪份合同、哪笔款项以及什么后续行为。若聊天记录与供述时间不一致,还应审查设备时间、数据导出方式和人员是否记错具体日期。

群聊成员存在,不等于每个人都阅读并理解全部内容;账号实名登记,也不等于所有消息均由登记人发送。电子数据需要与设备、系统日志和人员排班共同审查。

五、资金流水如何验证人员说法

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供述经常涉及谁提供账户、谁安排付款、谁取得款项和资金最终用于何处。银行流水能够证明资金移动,但不能单独说明指令来自谁或者收款人是否了解款项性质。

审查时应把付款申请、审批记录、银行流水、企业账册、聊天指令和后续流转放入同一事实时间线。若同案人员称某人决定付款,但系统审批、网银记录和聊天均由其他人员完成,就需要继续核验其陈述依据。

款项进入个人账户,也不能直接说明账户持有人实际取得利益。还应核对账户控制、企业是否记账、后续是否支付供应商、员工或者项目费用,以及持有人是否参与安排。资金路径与供述之间只有形成具体连接,才能判断陈述的证明范围。

六、岗位职责不能被职位名称替代

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财务、业务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在企业中的信息范围不同。职位较高可能参与经营决定,但不一定了解每项执行细节;完成合同、开票或者转账操作的人员,也可能只是按照既有流程办理。

岗位职责材料应包括劳动关系、组织架构、汇报对象、账号权限、审批权限、印章网银使用和实际经办事项。书面岗位与真实工作存在差异时,还应结合工作群、系统日志、审批文件和人员陈述核对。

法律关系拆解用于区分单位经营、个人决定、业务审核、技术操作和一般执行。同案供述若仅以“他是负责人”“他是财务”为依据推测知情或参与,仍需要客观证据支持。

七、合同履行与客观行为怎样印证

供述涉及虚假交易、合同诈骗或者资金用途时,应回到合同形成和履行过程。买卖合同需要核对采购、出库、运输、签收和库存;服务合同需要核对人员投入、工作成果、验收和实际使用。

若有人称交易从未履行,但存在连续物流、交付和售后记录,就需要解释陈述与客观行为之间的差异;若有人称合同正常履行,却缺少人员、货物、成果和客户反馈,也应继续核验。

客观行为还包括催款、退款、处理质量争议、安排交接和事后对账。这些行为发生于何时、由谁完成、与争议事项是否对应,应纳入事实时间线,不能用最终结果倒推此前状态。

八、有利与不利供述应同步审查

同案供述中可能同时存在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内容。只引用有利陈述,容易忽略需要回应的客观材料;只依据不利说法,也可能扩大陈述人的亲历范围和证明作用。

天津无罪辩护律师林佳楠通常会将供述分为能够获得客观印证、与客观材料冲突、存在多种解释和仍待核实几类。对于不利陈述,应审查其形成过程、稳定程度、信息基础和外部印证;对于有利陈述,也要判断是否能够与合同、流水、聊天和系统记录对应。

供述矛盾的价值不在于简单证明谁说得不对,而在于明确哪些关键事实尚未形成稳定、完整的证据连接。

九、主办律师负责、团队研判与阶段汇报

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处理同案供述矛盾及复杂经济犯罪案件时,通常由主办律师负责统一程序、事实和刑事辩护主线。和然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团队分别整理历次供述、聊天记录、合同履行、资金流水、电子数据和岗位权限,再进行团队研判。

事实时间线用于呈现人员接触、交易形成、付款、交付和供述变化的先后;法律关系拆解用于区分单位经营、个人行为、合同关系和资金性质;证据矛盾清单则记录不同供述与客观材料之间的具体差异。

阶段汇报通常说明哪些陈述已经获得印证,哪些矛盾影响行为主体、主观认知、资金用途或参与范围,哪些材料仍需补充,以及新增证据是否改变原有分析。

家属和企业应保留原始聊天、合同、流水、账册和系统数据,不宜联系同案人员核对说法,也不要补做材料或者调整历史记录。同案供述矛盾需要结合形成过程、亲历范围、岗位职责和客观证据整体审查,不能脱离具体事实仅凭说法数量或者职位关系作出判断。

FAQ

问: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同案供述矛盾主要包括什么?
答:通常包括人员分工、交易背景、付款指令、资金用途、合同履行、主观认知和个人参与范围等方面的不同说法。

问:多名同案人员说法一致是否足以证明相关事实?
答:不能只看人数,还需审查陈述是否独立形成、是否属于亲历,以及能否得到聊天、流水和其他客观证据印证。

问:同一人员历次供述发生变化应怎样处理?
答:应制作供述对照清单,记录形成时间、变化内容、讯问语境和对应客观材料,再分析变化原因。

问:同案供述与聊天记录冲突时应以什么为准?
答:不能机械选择,应核对聊天账号、完整语境、时间、附件和后续行为,同时审查供述人的亲历范围。

问:岗位较高是否意味着其他人员关于其知情的陈述当然成立?
答:不能直接判断,还需核对真实权限、信息接触范围、审批记录和具体参与事项。

问:同案供述矛盾的阶段汇报通常包括哪些内容?
答:通常包括供述变化、客观印证、聊天和资金冲突、岗位范围、待核事实及后续证据审查方向。

免责声明

公开文章仅提供一般实务观察,不替代个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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