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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涉走私争议中单位责任与员工经办行为如何区分

作者: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

【正文】

进出口业务由多个部门协同完成。采购确定货物,关务提供申报信息,财务付款,仓库接货,管理层决定业务模式。调查发生后,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把企业整体行为全部归给某名经办员工,或者把所有异常都归结为管理层决定。

先判断相关安排是否体现单位经营

应审查交易是否以公司名义开展、资金是否进入公司、货物是否用于公司经营、成本和收益是否由单位承担,以及相关模式是否经过管理层或者长期制度安排。

个别员工利用公司平台实施个人行为,与公司组织并从中取得利益,责任结构不同。

岗位名称不能替代真实权限

报关专员、外贸经理、财务和仓库人员在不同企业中的权限差异很大。

经办行为需要具体拆分

员工可能完成以下行为:

审批链条反映决策来源

企业应保存采购、价格、归类、报关、付款和改单的审批记录。

指令来源需要客观印证

员工称“领导让我低报”,领导则称员工自行处理。

员工知情程度怎样审查

员工可能知道申报资料存在差异,但不理解差异会影响海关监管;也可能收到明确异常提示后仍持续修改单证。

个人获利和单位收益

员工可能只领取固定工资,也可能根据通关成本、进口数量或销售利润取得异常提成。

普通操作与实质帮助的边界

员工按照表面正常材料完成录入,与其主动设计虚假单证、寻找异常通关渠道或协助隐藏真实价款,行为贡献不同。

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员责任

管理人员可能没有亲自制单,却决定进口模式、选择代理、控制资金并处理异常。

同案供述要防止责任转移

管理人员、关务、财务和代理之间可能相互指认。

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的研判方式

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在涉走私人员责任研究中,通常由主办律师统一单位经营和指控事实,团队制作“岗位—权限—信息—指令—行为—获利”对应表。

材料清单

通常需要:

风险边界

企业不能要求员工统一承担或推卸责任,也不能补做审批文件。员工应只说明亲历事实,不宜替他人推测主观状态。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均需依照具体证据分别审查。

单位整体受益也不能自动说明每名员工主观知情。

应核对劳动合同、岗位说明、系统权限、审批流程和实际工作。员工是否能够决定货物品名、价格、申报方式和代理选择,是责任审查的重要事实。

职位较低不自然排除责任,职位较高也不自然了解全部技术细节。

收集供应商资料;

制作或转发合同发票;

填写申报要素;

联系报关代理;

操作付款;

安排运输和收货;

修改单证;

处理海关问询。

应明确其做了哪些、依据谁的信息以及是否有权改变安排。

员工提交申请,与其批准申请具有不同意义;管理人员签字,也要核对其看到的具体资料。口头审批可结合聊天、会议和企业惯例核实。

形式审批和真实决策可能并不一致。

应核对指令发生的时间、对象、货物批次、语言和后续汇报。聊天、邮件、修改痕迹和付款可以提供印证。

概括性“公司一直这样做”,难以单独确定具体人员责任。

应记录其专业背景、培训、工作年限、接触资料、代理提示和海关问询。行业经验只是认知背景,不能单独替代具体明知证明。

知道业务不规范,与知道企业实施走私行为仍需区分。

报酬结构可以形成风险线索,但正常工资不自然排除责任,异常收益也不能单独完成主观证明。应核对支付标准、时间和对应行为。

单位收益与个人获利应分别计算。

即使没有决定整体模式,持续提供关键帮助也需要审查其认知和作用。反过来,机械执行且缺少必要信息的人员,不宜因系统账号实名承担企业整体责任。

FAQ

报关单由员工提交,员工是否承担全部责任?

不能只看提交行为,还需审查资料来源、审批、认知和具体作用。

员工只是服从管理层指令,是否没有风险?

不一定,应判断指令内容、员工知情程度和是否持续提供实质帮助。

单位从进口业务中获利,是否说明员工均知情?

不能直接推导,每名员工的信息接触和行为需要单独证明。

管理人员没有操作报关系统,是否不承担责任?

不能仅凭未操作判断,还应审查业务决策、资金控制和异常处理。

固定工资能否证明员工没有参与?

不能单独证明,工资只是获利结构的一项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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