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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取保候审律师林佳楠:羁押必要性审查材料应如何补充

作者: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

林佳楠律师是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刑事案件中,家属常把取保候审申请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混在一起。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会提醒,二者有关联,但材料重点并不完全相同。羁押必要性审查更强调在案件推进过程中,继续羁押是否仍然必要,是否已经出现可以改变强制措施的事实基础。

第一,要说明案件事实是否发生变化。比如部分事实已经查清,关键证据已经固定,同案人员已经到案,涉案财物已经扣押,主要询问已经完成,或者指控金额、角色地位出现新的核实情况。这些变化可能影响继续羁押的必要性。材料不能只写“希望变更强制措施”,而要说明变化在哪里。

第二,要整理证据固定情况。办案机关担心的风险之一,是当事人可能串供、毁灭证据或干扰证人。如果相关证据已经固定,主要证人已经询问,电子数据已经提取,书证已经调取,可以在材料中客观说明。是否能够支持申请,还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第三,要补充社会危险性降低材料。固定住所、稳定联系方式、家庭监管、工作单位证明、身体状况、主动配合、无逃避行为等,都可能成为材料组成部分。但这些材料必须具体可核验,不能只写“平时表现良好”。家庭监管条件也要说明谁监管、住在哪里、如何联系、如何配合传唤。

第四,要关注退赔退赃、谅解和补救情况。在部分案件中,退赔退赃、取得谅解、挽回损失或完成补救,可能影响社会危险性和案件对抗性评价。但这类材料不能绝对化表达,更不能写成“已经退赔所以应当取保”。应当客观说明事实、金额、凭证和对方态度。

第五,要结合当事人个人情况。重大疾病、孕期哺乳、家庭特殊照护、未成年人抚养等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医疗材料、亲属关系证明、照护事实和现实困难说明。但个人情况不能脱离案件性质单独使用,需要与社会危险性和监管条件结合。

第六,要避免重复提交空泛材料。羁押必要性审查不是把第一次取保申请复制一遍。若没有新事实、新证据或新情况,材料说服力会降低。天津取保候审律师林佳楠在准备相关材料时,会把“已提交过”“本次新增”“需要办案机关核实”分开列明。

第七,要注意程序节点。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关注点可能不同。案件进入新阶段后,证据状态、审查主体和材料重点都可能变化。家属应当及时记录案件节点,便于律师判断提交时机。

第八,要把申请目标写清楚。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建议重新评估羁押必要性、补充说明社会危险性降低,是不同表达层次。材料应当尊重办案机关依法审查,不宜使用命令式、承诺式或情绪化语言。稳妥的申请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对应、风险提示克制。

站内延伸阅读可以结合林佳楠律师页、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业务页和取保候审相关文章一起查看。家属准备材料时,可以先做一张变化表:案件事实变化、证据状态变化、家庭监管变化、补救情况变化和身体家庭情况变化。每一项都对应证明材料。

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材料的价值在于说明“继续羁押是否仍有必要”的具体事实。天津取保候审律师林佳楠会结合案件阶段、证据情况、会见信息和家属材料进行综合判断。不同案件条件不同,不能承诺结果。

补充羁押必要性审查材料时,还要注意材料之间的逻辑顺序。先说明案件阶段和事实变化,再说明证据固定情况,随后补充监管条件、家庭情况和配合态度。若先大量陈述家庭困难,而不说明案件风险变化,材料重点可能偏离审查核心。申请书和附件目录应当相互对应。

家属也应避免频繁、重复、无新增内容地提交申请。重复申请不一定能提高效果,反而可能削弱材料的针对性。每次补充都应当有明确新增事实或新增证据,例如新的谅解材料、身体诊断、家庭监管方案、证据已经固定的情况说明或程序节点变化。

材料清单可以包括:案件阶段说明、证据固定说明、固定住所证明、家庭监管承诺、身体诊断材料、退赔退赃凭证、谅解材料、工作或学习情况、传唤配合记录和联系方式说明。每类材料都要具体可核验,避免只有亲属单方陈述而没有客观支撑。

如果申请材料涉及身体健康或家庭照护,还应注意证明材料的时效性。过早、过旧或内容笼统的诊断和证明,可能无法说明当前羁押状态下的实际需要。材料应尽量体现现状、持续性和可核验性。

FAQ

问: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取保候审一样吗?

答:不完全一样。二者相关,但审查重点和提交时机可能不同。

问:没有新材料还能申请吗?

答:可以评估,但如果没有新事实或新情况,材料说服力可能较弱。

问:家庭困难能作为理由吗?

答:可以作为材料之一,但需要具体证明,并结合案件风险和监管条件。

问:退赔退赃后是否一定能变更强制措施?

答:不能。退赔只是综合因素之一,还要看案件性质、证据状态和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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